按照港岛法律,“侵害人身罪”分三个量刑标准。
第一档是无预谋,未使用武器的普通伤害,刑期在三到五年区间。
第二档是有前科,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,刑期在五到七年。
第三档是严重暴力和致命重伤,刑期七到十年,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。
港岛于66年废除了死刑,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……
京士柏医院开出的诊疗医案显示,伤者颅脑震荡,左侧锁骨骨裂,两根肋骨骨折一根骨裂。右侧小腿骨折错位,脚踝多处韧带撕裂伤。
前三项问题不大,后两项很可能会留下终身残疾。
从这点看,三到五年已经没跑了,搞不好就是五年以上……
夏佳理律师申请了会见,又想办法搞到了部分关键问询副本。过后经过仔细研判,表示情况有些不利,但不是完全没有机会。
最不利的是,警方调查显示,伤者在滚落过程中,右脚别到了楼梯扶手栏杆空档,导致右小腿和脚踝伤情严重。
一旦留下终身残疾,就够上“致人重伤”这一加重量刑的标准了。
机会是,无预谋、未使用武器,没有前科,也谈不上手段残忍,整体看只能算是意外致人受伤。
而且,过程中存在误会。
误会的点在于,肇事人中场小憩,休息的时间超出了预估。他以为只睡了十几二十分钟,实际上睡了一个来小时。
而且,双方语言存在一定障碍。
肇事人被唤醒后,受害人提醒他到时间了,询问行程是否继续。但肇事人忽略,或没听懂“到钟”和“加钟”这两个专业词汇意味着什么。且环境昏暗,没有特别关注时间。
直到行程结束后,受害人开窗换气时,才猛然发现天色已晚,情急之下着急离开。
因为太过着急,并没有向受害人解释因由,导致受害人以为他要逃单,遂纠缠讨要额外费用。
见肇事者试图通过步梯逃离,情急之下才挡住去路。而肇事人,情急之下没有及时预判可能的风险,大力推搡受害人,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。
现在的问题是,一旦对簿公堂,如何让法官和陪审团相信肇事人不是逃单,以及致人受伤前是否心存恶念。
毕竟,受害人是女性,是弱者。
所有目击者都表示,受害人全程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,只是苦苦哀求。
而且,肇事人熟睡时,曾试图唤醒过。只不过肇事人睡的很熟,并没有被唤醒,还踹了受害人一脚。
这一点,肇事人的口供中也有所体现。
所以,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拖延时间,以谋求额外费用的可能。所讨要一千元补充费用,就行业标准而言是偏低的。
足可见全程没有任何恶意,只是想讨要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已。
这点很容易博得法官与陪审团的同情,与之对应的是,肇事人的恶劣行径就会越发突显。
另外,肇事人被“热心市民”堵住禁止他逃离时,出言狂放,多有威胁。甚至还威胁过接警后赶赴现场的警员。
如此做派,会越发激起法官与陪审团之怒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