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发现那双血手套之后,刑警们仿佛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,一连串的线索如潮水般涌来。他们注意到,从围墙前的车道到通往住宅大门的小径,都散落着点点血迹。这令警方坚信辛普森就是这起凶杀案的幕后黑手,于是果断宣布辛普森住宅为第二犯罪现场,并迅速向法官递交了搜查许可证的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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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久之后,福尔曼警官如同福尔摩斯一般,在二楼的卧室地毯上找到了那双沾满血迹的袜子,这无疑给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证据又增添了一份重量。
然而,正当警方为这一连串的发现而欢呼雀跃时,一个严重的问题却悄然浮现。那就是,福尔曼警官在没有搜查许可证且非紧急情况下,独自一人闯入了辛普森的住宅进行搜查。这在美国法律中可是个大忌,搞不好就会被判定为违反正当法律程序。
依照美国的法律条文,只有在性命攸关或是罪证可能遭到毁灭的紧急情况下,警官们才可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闯入民宅进行搜查。但显然,辛普森家的状况并不符合这些条件。
在预审的法庭上,辩方律师们像一群饥饿的秃鹫,紧紧盯着这四位白人警官不放。他们指控这些警官在案件初期就带有偏见,把辛普森视为头号嫌疑犯,然后找了一个蹩脚的借口闯入民宅进行非法搜查。
如果法官裁定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宪,那么所有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将被视为无效证据,无法在法庭上呈堂。然而,法官在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,却出人意料地裁定搜查行为合法。
尽管如此,在庭审过程中,辩方律师们依旧没有放过福尔曼警官。他们像一群狡猾的侦探,紧盯着福尔曼的每一个眼神和动作,试图从他身上找到破绽。而福尔曼则像是被置于放大镜下的昆虫,无论怎么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。他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刑警,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却擅自闯入民宅搜查,这实在是令人费解。
辩方律师们借此机会大做文章,怀疑福尔曼警官是故意闯入搜查以伪造证据栽赃嫁祸给被告。这一指控如同一颗重磅炸弹在法庭上炸开,让所有人都为之震惊。
1994年6月13日中午12点,辛普森风尘仆仆地从芝加哥赶回洛杉矶,却发现自家门前已被警方设下了严密的封锁线。瓦纳特和兰吉两位警官如同两位门神般站在那儿,一脸严肃地通知他:“辛普森先生,请随我们去一趟警署总部,有些情况我们需要你澄清一下。”辛普森耸耸肩,一副无所谓的模样,随口应了声:“好吧。”
这时,他的私人律师凑上来,要求陪同前往,但辛普森却摆摆手,自信满满地说:“放心,我跟这案子一点关系都没有,用不着律师。”
到了警署,瓦纳特警官先给辛普森来了个“下马威”,宣读了“米兰达告诫”,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,有权请律师在场。可辛普森却像吃了秤砣般铁了心,非要跟这两位刑警“唠唠嗑”,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“破案线索”。
说实话,要是辛普森真的是杀人凶手,那他家里那些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,还有那没愈合的伤口,怎么着也得让他心里发慌吧?可他却偏偏要“单刀赴会”,这胆子可不是一般的大。
瓦纳特警官告诉辛普森,警方在他的住宅里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。辛普森听后,眉头都没皱一下,就说:“没问题,我可以提供血液样品,证明我的清白。”警署的护士赶紧过来,给辛普森抽了血。为了防止血样出问题,警方还在里面加了点螯合剂(EDTA)。
这时,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的左手用绷带扎着,还有点肿。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小心弄伤了,但具体怎么伤的、什么时候伤的,他却说得含含糊糊、前言不搭后语。瓦纳特见状,便指挥摄影师给伤口拍了照。
值得一提的是,这时候的辛普森还只是犯罪嫌疑人,虽然法官已经发了搜查许可证,但逮捕令还没下来。要是他心里有鬼,完全可以拒绝合作,拒绝抽血、拍照什么的。可他却像没事人一样,一一配合,这可真让人捉摸不透。
这起案件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,简直就像一出荒诞的喜剧。当瓦纳特警长拿到辛普森的血样后,你猜怎么着?他居然没有第一时间送往警署的刑事化验室,反而带着血样,悠哉游哉地回到了32公里外的凶杀案现场。你没听错,这位警长真的是在血迹斑斑的犯罪现场逗留了整整三个小时,然后才慢条斯理地把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忙碌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·冯。
想象一下,瓦纳特警长就像个悠闲的游客,在凶杀现场晃悠,时不时还跟周围的警察打个招呼,聊聊天。直到丹尼斯·冯终于有空了,他才把血样交给他。这画面,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。
在庭审上,面对辩方律师的严厉质问,瓦纳特警长还振振有词地解释说,这是根据工作条例来的,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,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。而丹尼斯·冯就是负责这项工作的警员,所以他才带着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。这解释,真是让人哭笑不得,难道他不知道时间就是证据的生命吗?
不过,辩方律师可不会放过这个疑点。他们紧紧抓住这个点大做文章,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。这使得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、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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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,警署的护士在庭审时作证说,她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。9至8。1毫升的血液样品。然而,在警方的实验室里,辩方专家只发现了6。5毫升的血样。也就是说,大约1。4至1。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神秘消失了。这一下,辩方更是抓住了机会,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,就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。
这起案件可真是让人啼笑皆非,警方的种种行为都像是在自掘坟墓,让人不禁感叹:这世界上竟然还有这么不靠谱的刑警!
在美国这片自由的土地上,司法制度犹如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,每个角色都在为真相与正义奋力演出。而在那个充满悬念的庭审日,辛普森先生的命运就如同一颗悬而未决的球,在法律的球场上翻滚。
话说那日,当庭审的钟声敲响,整个法庭的气氛就像即将爆发的火山,紧张而压抑。然而,在判决公布之前,坊间已经流传着一个惊人的“剧透”——由于检方呈庭的证据如同被猫儿玩过的毛线球,乱成一团,再加上福尔曼警官那令人哭笑不得的伪证,辛普森先生的无罪释放几乎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。
这美国刑事案的定罪标准啊,就像个挑媳妇的老妈子,挑剔得很!得让证据“超越合理怀疑”,才能将罪名扣在被告头上。具体来说,检方要想让陪审团点头,那就得拿出像金子一样硬实的证据,让陪审团那帮挑剔的家伙们无可挑剔。
当然啦,这世上的证据嘛,哪会有十全十美的呢?但陪审团这帮人可不是吃素的,他们得确信证据已经达到了“超越合理怀疑”的高标准,才能安心地给被告定罪。
那么,这“超越合理怀疑”究竟是个啥玩意儿呢?有人说,这就像个调皮的精灵,总是在你快要抓住它的时候,轻轻一跃,就消失在了迷雾之中。卫格莫教授这位证据法的大咖,都直言这玩意儿“难以捉摸,不可定义”。
但话说回来,这“超越合理怀疑”虽然神秘莫测,但里面却蕴含着一条重要的原则——那就是,在刑事案中,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,并不需要确信被告是清白无辜的。只要检方的证据漏洞百出,没能让陪审团那帮挑剔的家伙们信服,哪怕有再多迹象表明被告有罪,他们也能毫不犹豫地宣布被告无罪。
这就好比在法庭上玩了个“宁可放过一千,不可错杀一个”的游戏。不得不说,美国这司法制度啊,还真是有点意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