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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二十四章 皇帝的狗腿子又要搞事情了(第2页)

另外部份徽商也参与到了走私贸易之中,他们通过与福建、广东商人的合作,将内地的生丝、瓷器等商品运往沿海,再走私到海外。

这些人走私的商品种类繁多。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丝、丝绸、瓷器、茶叶、砂糖、药材等,这些商品在明朝都是常见的物品,但在海外市场却具有绝对优势,利润高达数倍甚至十数倍。

而进口商品则有日本白银、南洋香料、欧洲火器、美洲白银等。

这些进口商品,有的满足了国内的需求,有的则成为了走私商人谋取暴利的工具。

总结来说,明末南方走私商人主要以福建郑氏家族、闽南商人、广东商人和浙江商人为代表。

他们通过福建月港、厦门、浙江双屿港、广东澳门、南澳岛等据点,与日本、东南亚和欧洲商人进行贸易,形成了庞大的走私网络。

而在这所有的事件中,南方的勋贵、官僚和士绅阶层也都参与其中。

而且他们参与的方式也分很多种。

其一,入股合作与挂靠。

勋贵家族并不直接出面经营船队,而是以‘干股’的形式,在走私商人的贸易中占有一份利润。

作为回报,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,确保地方水师、巡检司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’,甚至在遇到查缉时能出面摆平。

民间商人的土地、财产‘投献’给勋贵或官员,自己则成为其名下的管家或仆役,这样他们的商业活动就披上了一层‘勋贵家产’的外衣,地方官不敢轻易查抄。

商船打着某尚书、某国公的旗号,便可畅通无阻。

其二就是直接出资,然后幕后经营。

一些勋贵和官僚家族利用手中积累的巨大财富,直接作为走私贸易的资本。

他们提供资金,委托亲信或家奴去组织货源、建造海船、与外商接洽。

利润的大部分则流回勋贵手中。这种方式风险更低,也更隐蔽。

其三,控制口岸,收取‘规费’。

在重要的走私港口,如福建的月港、厦门的料罗湾、广东的南澳等地,实际的控制权往往不在朝廷手中,而是在地方豪强与官绅结合的集团手中。

他们向所有在此停靠、贸易的走私商船收取‘泊船费’、‘保护费’,这成为一种公开的、半制度化的敛财手段,虽然没有直接走私赚得多,但胜在稳定。

总而言之,明末南方的走私活动,绝非零散无序的民间违法贸易,而是一场由南方勋贵、世家大族深度操控,甚至与地方官府形成隐秘利益勾连的半制度化资本积累运动。

从福建月港的海商集团常年借“朝贡”名义走私生丝、瓷器,到广东香山澳的葡萄牙商人通过贿赂地方乡绅获得贸易特权,这些活动早已超越“违法”的性质。

勋贵阶层利用政治特权为走私船队提供庇护,世家大族则凭借宗族势力垄断货源与销路,部分地方官员更因分润利益对走私行为视而不见,共同构成了一张覆盖生产、运输、销售全链条的灰色网络。

这种规模化、组织化的走私,本质上是明末国家治理体系崩坏的直接映射。

一方面,中央政府因军费匮乏、官僚体系腐败导致国家能力持续下降,既无力掌控东南沿海的贸易通道,也无法遏制地方势力的坐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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