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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章(第2页)

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

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中有“爵

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

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

戍边四年的惩处。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

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

《岳

麓秦简(陆)》+j-+j-+j-对县

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

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其毋爵

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

“级四”后缺简,

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

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,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

新地四岁以抵偿,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

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。再者,对照前引“冗爵除

戍”的相关规定,秦代可用“冗爵”除戍,若规定

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,亦不符合秦代实

际因此,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“冗爵”还是军

功爵皆得用以除戍,当能说明秦代的“冗爵”与

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。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

大都有上造爵来看,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

有爵位,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

级的爵位即可。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“冗爵”,

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,也可说明“冗爵”

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。

需说明的是,岳麓秦简规定“冗爵”的授

予不得超过二级,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。《岳麓

秦简(伍)》规定:“能捕以城邑反及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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